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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董事会制度。董事会的成员要由举办者或其代表、校长、教职工代表三部分人员组成,且1/3以上的人员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。举办者(出资人)较多的学校,只能由出资人(或股东大会)选代表参加董事会,董事会成员名单要报审批机关备案。
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监事会制度。监事会成员一般要在3人以上,其成员要由投资者代表、教职工代表组成,其中教职工代表应不少于1/3。监事会对发现的问题要向董事会或校长陈述意见,必要时向股东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,重大问题要向主管部门报告。
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。民办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,成立教职工大会;教师在30人以上的,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,代表人数占教职工总数的30-40%左右。教职工(代表)大会每三年一届,每学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会议。
四是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章程。董事会章程中要明确董事会组成人员,董事会成员产生办法,董事会职责、权力和义务,董事会议事规则,章程修改办法等内容。董事会的工作必须依据董事会的章程来开展。
五是进一步完善学校章程。学校章程中明确民办学校的名称、性质、是否要求合理回报、学校的设立、学校的管理体制、教师和职工、学生、教育教学管理、学校财产及财务管理、学校的变更与终止等内容。董事会的产生方法、人员构成、任期、议事规则等内容,及监事会的人员组成、产生方法、任期、职权、议事规则等内容,要在学校章程中进行明确。(信息来源 宿迁市教育局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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